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07號
MLDV,108,補,1607,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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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格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清賢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8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胡清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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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