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9號
MLDV,108,補,1529,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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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鄭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喜專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7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2,28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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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