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4號
MLDV,108,補,1524,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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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牛偉倫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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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