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俐文即王莉萍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萬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05 建號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
正相對人王**之人別資料。
四、相對人王俐文即王莉萍、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王**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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