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99號
MLDV,108,補,1499,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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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吳菊花 
被   告 賴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
  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
  萬2,59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
  段00地號土地面積215.23平方公尺X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3 萬3,300=710 萬2,5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1,
  389元。
二、前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賴進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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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