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81號
MLDV,108,補,1481,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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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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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