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漢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運宗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
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運宗之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及聲請
調解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相對人劉漢明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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