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73號
MLDV,108,補,1473,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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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李國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羅滿妹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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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