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紅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春榮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
(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
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四、原告若係欲委任吳昌遠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
印之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
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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