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劉寬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琦華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不得於其住宅前、後進行騷擾、言語辱罵
、攻擊等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