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林雁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邱義芳
邱義昌
邱義郎
邱義忠
陳邱阿霞
邱義祥
邱鳳英
邱義章
邱麗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
)1,158,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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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價額( 小數點以│
│號│ │ │ │比例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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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苑裡鎮南│884㎡ │4,000元/㎡ │11/60 │648,267元 │
│ │山段588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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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苑裡鎮南│364㎡ │4,000元/㎡ │11/60 │266,933元 │
│ │山段589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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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栗縣苑裡鎮南│332.37㎡│4,000元/㎡ │11/60 │243,738元 │
│ │山段590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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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計│1,158,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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