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38號
MLDV,108,補,1338,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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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林雁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邱義芳 
      邱義昌 
      邱義郎 
      邱義忠 
      陳邱阿霞
      邱義祥 
      邱鳳英 
      邱義章 
      邱麗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
)1,158,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編│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價額( 小數點以│
│號│       │    │      │比例    │下四捨五入)  │
├─┼───────┼────┼──────┼──────┼───────┤
│1 │苗栗縣苑裡鎮南│884㎡  │4,000元/㎡ │11/60    │648,267元   │
│ │山段588 地號 │    │      │      │       │
├─┼───────┼────┼──────┼──────┼───────┤
│2 │苗栗縣苑裡鎮南│364㎡  │4,000元/㎡ │11/60    │266,933元   │
│ │山段589 地號 │    │      │      │       │
├─┼───────┼────┼──────┼──────┼───────┤
│3 │苗栗縣苑裡鎮南│332.37㎡│4,000元/㎡ │11/60    │243,738元   │
│ │山段590 地號 │    │      │      │       │
├─┼───────┼────┼──────┼──────┼───────┤
│ │       │    │      │    合計│1,158,93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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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