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玲等2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黃淑玲之被繼承人黃邱和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
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
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市○○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
補正相對人黃**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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