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12號
MLDV,108,補,1112,2019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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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莊傳雄 
被   告 鄒晉宏 
      徐金生 
      范振軍 
      范曉旻 
      劉加正 
      劉壽春 
      吳天來 
      魏知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
請求被告等人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
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4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
0 元;至原告聲明中分別請求被告等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面積(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 被 告 │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    │       │ (元/ ㎡)│(新臺幣)│
├──┼────┼───────┼──────┼─────┤
│ 1 │ 鄒晉宏 │   10   │      │ 106,000元│
├──┼────┼───────┤      ├─────┤
│ 2 │ 徐金生 │   10   │      │ 106,000元│
├──┼────┼───────┤      ├─────┤
│ 3 │ 范鎮軍 │       │      │     │
├──┼────┤   10   │      │ 106,000元│
│ 4 │ 范曉旻 │       │      │     │
├──┼────┼───────┤ 10,600元 ├─────┤
│ 5 │ 劉加正 │   10   │      │ 106,000元│
├──┼────┼───────┤      ├─────┤
│ 6 │ 劉壽春 │   10   │      │ 106,000元│
├──┼────┼───────┤      ├─────┤
│ 7 │ 吳天來 │   10   │      │ 106,000元│
├──┼────┼───────┤      ├─────┤
│ 8 │ 魏知新 │   10   │      │ 106,000元│
├──┼────┴───────┴──────┴─────┤
│合計│                     7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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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