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676號
MLDV,108,苗簡,676,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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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76號
原   告 A女   姓名住所詳卷及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姓名住所詳卷及對照表
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A女之父 姓名住所詳卷及對照表

被   告 B女   姓名住所詳卷及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B女之母 姓名住所詳卷及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及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B女之父 姓名住所詳卷及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 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 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 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 款或其他 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 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 第4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A女及被告B女(均係 民國95年生,其他姓名、年籍均詳卷)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 而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爰依前揭規定,將原告A女及 其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兼訴訟代理人A女之父;暨被告B 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之B女之母、兼訴訟代理人B女之父之身 分資訊予以隱匿,詳細年籍資料詳如卷附戶籍資料,先予敘 明。
二、再按原告之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 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 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 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於他訴訟不得再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 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 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就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 規定之旨趣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06號判例、 74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訴訟法上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



。而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 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 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 號判例意旨、26年渝上字第1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B 女在民國107 年6 月25日上午11 時許,在原告位於苗栗縣竹南鎮家中之原告書房內直接搶奪 原告撲滿內之新臺幣(下同)200 元,致其名譽受損(見本 院卷第155 頁),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7 條 、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000 元。並聲明: 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則以:原告所告之事實業於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378 號及108 年度苗小字第951 號判決過了等語置辯。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前以108 年度苗簡字第378 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請求383,000 元,判決勝訴5,490 元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並有該判決書及確定 證明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7 至183 頁)。該案起訴事 實雖包括被告B 女有傷害、恐嚇、竊盜等行為,而其中竊盜 之事實為「嗣於同年月(107 年6 月)25日11時許,被告在 原告住所地,自書桌上竊取新臺幣(下同)200 元。」(見 上開判決書第2 頁第3 至5 行,本院卷第172 頁)。雖前案 原告係指被告為竊取行為,而於本件則指被告為搶奪行為, 惟其所指均係被告B 女未經原告許可,而在同一時、地取走 原告之200 元,且均係以致其名譽受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精神慰撫金,其主張之基本社會 事實相同,請求之法律關係亦係同一。是原告於本案以同一 法律關係對同一被告再為同一請求(前案請求金額含蓋本件 金額),顯係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而前案既已判決並確定 而生既判力,自不得再重行起訴,且此等起訴合法要件之欠 缺又係無從補正之事項,無庸再命補正。故本件原告再起訴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000 元,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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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