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576號
MLDV,108,苗簡,57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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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576號
原   告 謝健松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陳維金 
      陳進祿 
      陳奕壽 
      陳梅英 
      陳秀蓮 
      陳美秀 
      陳德喜 

      陳建銓 
      張秋梅 
      張筠茵 
      張春蘭 
      張冬英 
      張木源 
      張木龍 

      范瑞珍 
      張木銀 

      張恭華 


      ○○○ 

      張城顥 
      張雅婷 
      張福連 

      張月琴 

      張鳳娥 
      胡彙鍵 
      胡護鑫 

      張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8 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於民國38年以苗栗縣竹 南地政事務所造橋字第000204號,權利人為陳定福,設定權 利範圍為全部,未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二、被告應將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於民國38年以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造橋字第000204號,權利人為陳定福 ,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未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辦理繼 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緣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32.41 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 用地,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200 元/ 平方公尺。所有 權人有鍾雙發(權利範圍:1/5 )、謝健松(權利範圍:3/ 5 )、謝仁棟(權利範圍:1/5 )146.482 平方公尺。二、上開土地有登記地上權人:陳定福,收件日期:民國38年, 字號:造橋字第000204號,權利範圍:1/1 ,存續期間:無 定期,設定權利範圍:72.73 平方公尺。係以建築改良物為 目的。系爭地上權既未定有期限,且其存在期間自38年迄今 已逾20年,而長達70年,業已超過當時一般建物堪用年限甚 久,其使用系爭土地之建物早已自然因素倒塌滅失而不存在 ,成立地上權之目的顯已不復存在,應依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予以終止,設定抵押權權利人陳定福及其養女陳蘭妹已 去世,各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乃依所有權及地上權、繼承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貳、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
參、系爭土地原告為共有人之一,其上設定有系爭地上權,其地 上權登記權利人、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均如主文所示, 其上有系爭地上物,其中地上權之原權利人為陳定福,有系 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圖、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等附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肆、法院之判斷




一、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 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 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 、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第832 條、第833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 第833 條之1 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5 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3條之1 亦有明定。另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 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 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 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 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 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 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 院得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依 系爭土地日據時代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地上權之存續 期間係「無期」、「無期限」,屬存續期間無定期之地上權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修正後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業已 施行,是本件系爭地上權自有該條規定之適用。二、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地上權其他登記欄登載以 「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見卷第23頁),足見系爭地上權之 設定係以供地上權人建築改良房屋居住為目的。而原告主張 系爭地上權設定迄今已逾70年,且陳定福及其繼承人養女陳 蘭妹過世後,繼承人有如附表所示,無人應訴,足見38年間 所改良之建物已毀敗無法供人居住使用,故系爭地上權興建 房屋供人居住使用之目的已不存在,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 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意見,顯見對於是否終止及 塗銷系爭地上權並無意見,且系爭地上權設立之目的既係供 建築房屋居住使用,則系爭地上權設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堪 可認定。
三、本院審酌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且地上權自38年 間設定迄今更已近70年之久,參以系爭地上權並未約定地租 ,倘任令其繼續存在,勢必將有礙於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土地 ,且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揆諸民法第833 條之1 規 定,本院認為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為合宜。準此,原告請求 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



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而塗銷地上權乃係直接對權利 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地上權人已死亡者,依民 法第759 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登記,不得塗銷地上權 ,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 繼承登記及塗銷地上權之訴訟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 亡地上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 銷地上權。查陳定福陳蘭妹已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各「 繼承人」欄所示,業如前述,是原告訴請上揭繼承人於塗銷 地上權前,就繼承取得其被繼承人所有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 記,即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地上權因本院准予終止而消 滅,惟在未塗銷前形式上仍登記存在,自屬妨害原告所有權 圓滿之行使,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權登 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六、綜上所述,原告聲明依民法第833 條之1 、第767 條第1 項 中段等規定,請求本院終止系爭地上權,並命附表之繼承人 分別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及命被告將系 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皆應予准許。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 │繼承人 │
├─────────┼──────────┬─────────────────────────┤
陳定福 │長男 陳維讚 │1.長男 陳奕壽( 繼承)潛在應繼分1/7 │
│民前12年1月28日生 │民國00年0月0 日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民國64年2 月2 日亡│民國44年12月26日亡 ├─────────────────────────┤
│妻:陳林月妹 │妻 陳賴香妹 │2.長女 張鳳秋(被收養,無繼承權) │
│民國0年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
│民國80年2 月13日亡│民國99年8 月18亡 │3.次女 張鳳珠(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4.三女 羅秋香(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5.四女 羅秋蓮(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6.次男 羅賢忠(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 │ │7.三男 羅賢勇(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 │長女 張陳菊妹 │長男 張璧進 │1.長男 張恭華(繼承) │
│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民國39年2月18日亡 │民國76年6 月19日亡│ 潛在應繼分 1/14 │
│ │夫 張順財 │前配偶 徐秀香(殁) ├───────────────┤
│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後配偶 邱秀春( 離 │2.次男 張乘華(繼承) │
│ │民國78年11月20日亡 │婚)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 潛在應繼分 1/14 │
│ │ │ ├───────────────┤
│ │ │ │3.三男 張峯華( 被收養,無繼承 │
│ │ │ │權) │
│ ├──────────┼─────────┴───────────────┤
│ │次女 陳丁妹 │ │
│ │( 幼亡無嗣) │ │
│ │大正15年5 月15日生 │ │
│ │大正15年8 月30日亡 │ │
│ ├──────────┼─────────────────────────┤
│ │次男 陳維達 │ │
│ │( 幼亡無嗣) │ │
│ │昭和3 年8 月19日生 │ │
│ │昭和4 年5 月31日亡 │ │
│ ├──────────┼─────────────────────────┤
│ │三女 陳勤妹 │ │
│ │( 幼亡無嗣) │ │
│ │昭和7 年7 月22日生 │ │
│ │昭和7 年7 月27日亡 │ │
│ ├──────────┼─────────────────────────┤
│ │四女 陳帶妹 │ │
│ │( 幼亡無嗣) │ │
│ │昭和7 年7 月22日生 │ │
│ │昭和7 年8 月1 日亡 │ │
│ ├──────────┼─────────────────────────┤




│ │三男 陳維松 │1.長女 陳梅英(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民國100 年1月25日亡 ├─────────────────────────┤
│ │妻 陳彭銀妹 │2.次女 陳秀蓮(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民國77年6 月2 日亡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 ├─────────────────────────┤
│ │ │3.三女 陳美秀(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 │ │4.長男 陳德喜(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 │ │5.次男 陳建銓( 繼承) 潛在應繼分1/35 │
│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
│ │四男 陳維金( 繼承)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潛在應繼分1/7 │ │
│ ├──────────┼─────────────────────────┤
│ │五男 陳進祿( 繼承) │ │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 │潛在應繼分1/7 │ │
│ ├──────────┼─────────────────────────┤
│ │五女 陳玉妹 │1.長女 張秋梅(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民國96年5 月23日亡 ├─────────────────────────┤
│ │夫 張明海 │2.次女 張筠茵(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民國0年0月0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民國97年4 月25日亡 ├─────────────────────────┤
│ │ │3.三女 張春蘭(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 │ │4.四女 張冬英(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 │ │5.長男 張木源(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 │ │6.次男 張木龍( 繼承) 潛在應繼分1/56 │
│ │ │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 ├──────────┬──────────────┤
│ │ │7.三男 張木清 │1.長男 張城顥(繼承)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民國99年10月15亡 │ 潛在應繼分 1/168 │
│ │ │妻 范瑞珍( 繼承) ├──────────────┤
│ │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2.長女 張雅婷(繼承) │
│ │ │潛在應繼分1/168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 潛在應繼分 1/168 │
│ │ ├──────────┴──────────────┤
│ │ │8.四男 張木銀(繼承)潛在應繼分1/56 │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 │六女 陳寶妹 │ │
│ │幼小過世(無繼承權) │ │
│ ├──────────┼─────────────────────────┤
│ │七女 陳滿子 │ │
│ │幼小過世(無繼承權) │ │
├─────────┼──────────┼─────────────────────────┤
│ │養女 陳蘭妹 │1.長男 張福連(繼承)潛在應繼分1/42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民國92年12月5日亡 │2.長女張月琴(繼承)潛在應繼分1/42 │
│ │前配偶 張興全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3.次女 張鳳嬌(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4.三女 張鳳秋(被收養,無繼承權) │
│ │ │5.四女 張鳳娥(繼承)潛在應繼分1/42 │
│ │ │ 民國00年0月0日生 │
│ │ │6.養女 張鳳珠(待補戶籍謄本) │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 │------------------------------------------------- │
│ │後配偶 胡興旺 │1.長男 胡彙鍵(繼承)潛在應繼分3/84 │
│ │民國0年0月00日生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民國94年1月13日亡 │2.長女 胡護鑫(繼承)潛在應繼分3/84 │
│ │ │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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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