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274號
MLDV,108,苗簡,274,201912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274號
原   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濟森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繼承人羅阿文長女及四女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拆屋還地,而系爭房屋為未保存登記之 建物,原為被繼承人羅阿文所有,依戶籍謄本手抄本之記載 ,其繼承人尚有長女及四女,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等之姓 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