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1028號
MLDV,108,苗小,1028,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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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鍾袁光即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被   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加入成為舒活運動健 身館之會員,向原告購買1 年之會員權利,兩造約定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16,656元,分12期按月給付1,388 元。詎被 告僅支付頭尾2 期月費,尚欠10期共13,880元未付,爰依約 請求被告付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入會申請書、 新竹縣政府函文、商業登記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經本 院調查上開證據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兩造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入會費13,88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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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