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賴○生
被 告 賴○○妹
訴訟代理人 賴○熾
被 告 賴○乾
邱○青
邱○伶
邱○玲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賴○能
被 告 賴○允
賴○芬
賴○美
賴○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596 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苗簡 字第596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