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徐○菁
徐○竼
廖○泉
廖○山
王○彥
廖○鳳
王○真
王○綺
王○嘉
王○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妹於民國108 年9 月12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 鄰○○○00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
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 年9 月12日死亡,其生前育有10名子 女廖徐○梅、陳○蘭(即徐○子、出養)、徐○蘭、徐○光 、徐○象(歿)、徐○龍(歿)、徐○亮(歿)、徐○錦( 歿、無嗣)、廖○龍(即徐○龍、出養)、徐○梅(歿、無 嗣),聲請人廖○鳳、廖○泉、廖○山為廖徐○梅之子女, 聲請人王○真、王○綺、王○嘉、王○雯、王○彥為徐○蘭 之子女,聲請人徐○菁、徐○竼為徐○光之女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 繼承人之子女廖徐○梅、徐○蘭、徐○光、孫子女徐○惠( 代位徐○象)、徐○寧(代位徐○慶)、徐○君、徐○昇、 徐○鴻(代位徐○亮)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 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666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 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孫徐○雄(代位徐 ○象)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 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 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