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峻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將其所有 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之抵押權與 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 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於107 年11月27簽發面 額為4,092,000 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後尚有 3,462,000 元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死亡,已喪失 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 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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