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90號
MLDV,108,司催,90,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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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獅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城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獅書科技有限公司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8年11月15日 │4,560元 │AN0146120 │ │
│ │陳建城 │ │ │ │ │ │ │
├──┼─────────┼─────────┼─────────┼───────────┼────────┼────────┼──┤
│002 │獅書科技有限公司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8年12月15日 │11,241元 │AN0146125 │ │
│ │陳建城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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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獅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