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41號
MLDV,108,司促,8141,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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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弘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貳仟肆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弘齊於民國( 下同) 107 年10月1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 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
     國110 年10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108 年1 月18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 固定計息及自
     民國108 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6.88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 年10月18日( 最後一次
     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342,489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
     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
     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
     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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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