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彭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零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筱雯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起向聲請人借
款180,000 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等計付,如
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
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
(二)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 年10月5 日止即未依
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54094元整及利息
、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彭筱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