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29號
MLDV,108,司促,8029,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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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 位於新竹市,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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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