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鄧筱丁即鄧婕即鄧詩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 緣相對人鄧筱丁即鄧婕即鄧詩潔於民國92年11月6 日
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
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
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
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
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利率20.00 %計付。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 元整,及
自民國093 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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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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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鄧筱丁即鄧│自民國093年0│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20% │
│ │30000 │婕即鄧詩潔│1月30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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