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90號
MLDV,108,司促,7590,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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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胡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胡麗蓉( 下稱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
     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不為
     履行。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
     額為48203 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
     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
     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2.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麗蓉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48203 │     │日起    │      │.99      │
│  │元  │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   │     │95年12月25日│日止    │       │
│  │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麗蓉  │自95年12月25│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
│  │48203 │     │日起    │日止    │30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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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