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胡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胡麗蓉( 下稱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
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不為
履行。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
額為48203 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
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
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2.帳務資料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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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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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麗蓉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48203 │ │日起 │ │.99 │
│ │元 │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 │ │95年12月25日│日止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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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麗蓉 │自95年12月25│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
│ │48203 │ │日起 │日止 │300元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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