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92號
MLDV,108,司促,7092,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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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潘聰慶(即賴麗鎂之繼承人)


      潘辰軒(即賴麗鎂之繼承人)


      薛一平(即賴麗鎂之繼承人)


      薛如芳(即賴麗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聰慶潘辰軒、薛一平、薛如芳應於其繼承被繼承
  人賴麗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部
  分,業據其更正為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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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