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號
MLDV,108,勞訴,1,20191209,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范月嬌即裕豐食品加工廠

      范李雨妹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 萬2,30
6 元(計算式:289 萬5,416 元+187 萬6,890 元=477 萬2,30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2,4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