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692號
MLDV,107,苗簡,692,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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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素琴 

      張咏琪 
      王翊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
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8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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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