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5號
MLDV,107,勞訴,15,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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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范月嬌即裕豐食品加工廠

      范李雨妹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智敏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50
0 元(計算式:184 萬5,992 元+5,508 元=185 萬1,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1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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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