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旻傑
法定代理人 林瑤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
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2,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