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利聯醫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怡珊
訴訟代理人 郭珮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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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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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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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貴美 │花蓮一信建國分社│民國108年4月30日│39,280元 │6153646 │5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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