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2號
HLDV,108,補,45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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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林芳儀 
被   告 陳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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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