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28號
HLDV,108,補,428,2019121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界碩 
被   告 張慈云 

被   告 朱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