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08號
HLDV,108,補,408,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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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吳國良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周又平 
被   告 葉惠美 
被   告 蔡慧玲 
被   告 游美愛 
被   告 蓮花藝術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纘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徵裁判費12,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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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