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22號
HLDV,108,聲,122,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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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傅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萬年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4日、108年9月26 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 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又按法院得 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 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之1 前段定有明 文,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作 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 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 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三、經查,查聲請意旨係對於判決不服,並未主張亦未具體指明 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符,須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而 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至於聲請人所稱「上訴準 備」及「蒐集證據」,非法定得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原 因事由,與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規定不符, 亦經相對人具狀表示反對。本院審酌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涉 及他人個資,交付法庭錄音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 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 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因本案涉及父 子間財產紛爭,聲請人於上開期日中有提出和解方案,而於 言詞辯論程序中有混合試行和解之過程,為顧及家庭倫理, 有諸多因勸諭和解而不宜公開之內容夾含其中,無從於錄音 檔案中分離清除,亦非適宜將此資料供聲請人事後加以蒐集



、處理而違反法庭錄音之本旨。故綜合聲請意旨所述,本件 聲請尚難認已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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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