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84號
HLDV,108,家救,84,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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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戊○○
      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仁隆蘇仁義呂少華呂幸子、蘇麗
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丙○○、丁○○戊○○庚○○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有家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1件附卷可稽,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家調字第277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查核無訛;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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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