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田春妹
代理人(法 林之翔律師
扶律師)
聲 請 人 江進瑞
聲 請 人 江進財
聲 請 人 江進慧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田春妹
相 對 人 江慶成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調字第17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金香委員
調 解 委員 簡富雄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田春妹
聲請人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相對人 江慶成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將花蓮縣○○鄉里○○段000地號之土地(權利
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田春妹、江進瑞、江
進財、江進慧等四人共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
二、上開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土地增值稅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聲請
人四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田春妹
聲請人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相對人 江慶成
調解委員 方金香
調解委員 簡富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