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曾錦龍之全體繼承人等間就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錦龍之繼承人曾敏偉積欠聲請人債 務新臺幣75,926元及利息,詎其竟將名下因繼承取得之花蓮 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曾敏偉之債權無法執行 受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上開分割登記應予塗銷並 由曾錦龍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 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 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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