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91號
HLDV,108,司簡調,291,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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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李彥明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相 對 人 曾雅玄 

代 理 人 林正方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張金城委員
  調 解 委員  方金香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張令宜
  相對人代理人 林正方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給付方式:於民國
  109年3月13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
  若相對人逾期未為給付者,願給付違約金貳萬肆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張令宜
           相對人代理人 林正方
           調解委員   方金香
           調解委員   張金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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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