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88號
HLDV,108,司簡調,288,2019122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馮芹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代 理 人 李巧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梅蘭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梅蘭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 人,迄今除相對人楊梅蘭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外,其餘相對 人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 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 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