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曾光彬
代 理 人 林逸儒
相 對 人 潘友植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 解 委員 朱李美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潘友植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式:於
民國109年1月2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相對人如未於上開期
日以前清償完畢者,應再給付聲請人壹萬陸仟元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 潘友植
調解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解委員 朱李美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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