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61號
HLDV,108,司簡調,261,20191212,1

1/1頁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洪尉源 


相 對 人 陳禎祥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 解 委員  朱李美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洪尉源
  相對人    陳禎祥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
  109年1月2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洪尉源
           相對人      陳禎祥
           調解委員     詹維明委員
           調解委員     朱李美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