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39號
HLDV,108,司簡調,239,20191210,1

1/1頁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相 對 人 鄭百亨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金香委員
  調 解 委員  簡富雄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徐秉勳
  相對人    鄭百亨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零貳拾壹元,
  給付方式:共分5期給付,第1期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0
  日前給付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第2期至第5期自109年5月起
  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壹萬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徐秉勳
           相對人    鄭百亨
           調解委員   方金香
           調解委員   簡富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