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8年度,95號
HLDV,108,司消債調,9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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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秀祿 



相 對 人
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  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巫昇錫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劉秀祿
  相對人即最
  大債權金融
  機構代理人  謝佳純
調解成立內容: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總金額新台幣(下同
  )柒拾萬肆仟元,並自民國109年1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
  日前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溪地區農會臨櫃給付新臺幣貳
  仟元。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
  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秀祿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玉溪
          地區農會之代理
          人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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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