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秀祿
相 對 人
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 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巫昇錫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劉秀祿
相對人即最
大債權金融
機構代理人 謝佳純
調解成立內容: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總金額新台幣(下同
)柒拾萬肆仟元,並自民國109年1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
日前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溪地區農會臨櫃給付新臺幣貳
仟元。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
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秀祿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玉溪
地區農會之代理
人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