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72號
HLDV,108,司催,72,2019121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連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t40;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宇彰企業有限公│第一銀行花蓮分│108年12月9日 │191,268元 │2274734 │043386 │
│ │司 徐德喜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