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保險小調字,108年度,1號
HLDV,108,司保險小調,1,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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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葉志賢 
相 對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保險小調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塗文鎮委員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葉志賢
  相對人代理人 陳世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
  年1月22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
  華郵政、戶名:葉志賢、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葉志賢
           相對人代理人 陳世偉
           調解委員   柯至誠
           調解委員   塗文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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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