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07號
HLDV,108,司促,7107,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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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07號
債 權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朝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 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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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