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隆
送達代收人 黃豊盛
被 告 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街十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備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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