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羽棠即鄭意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零陸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65%計│
│ │173275│意嫻 │7月8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88%計│
│ │97790 │意嫻 │7月2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
│ │173275│意嫻 │7月9日起 │ │每期採固定金額│
│ │元 │ │ │ │計收違約金1000│
│ │ │ │ │ │元,惟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
│ │97790 │意嫻 │7月3日起 │ │每期採固定金額│
│ │元 │ │ │ │計收違約金1000│
│ │ │ │ │ │元,惟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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