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62號
HLDV,108,司促,6962,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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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羽棠即鄭意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零陸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65%計│
│  │173275│意嫻   │7月8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88%計│
│  │97790 │意嫻   │7月2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
│  │173275│意嫻   │7月9日起  │      │每期採固定金額│
│  │元  │     │      │      │計收違約金1000│
│  │   │     │      │      │元,惟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鄭羽棠即鄭│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
│  │97790 │意嫻   │7月3日起  │      │每期採固定金額│
│  │元  │     │      │      │計收違約金1000│
│  │   │     │      │      │元,惟每次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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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